校区各单位:
为加强进口免税设备使用管理,保证师生合法合规使用进口免税设备,现对进口免税设备2020年度校外使用需求开展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监管年限一般指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申报时明确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根据上述管理规定,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办理报备审批手续,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二、工作安排
1.报批范围: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货,在监管年限内,确因科研需要,计划在青岛校区(含蓝谷创业中心)之外使用的进口减免税设备。
2.报批方式: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校区外使用需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统一到即墨海关报批。统一报批外,如有紧急报备需求可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报批申请。海关批复后,资实处统一反馈报批结果。
3.报批要求:设备负责人填写《关于X进口免税设备校区外使用的申请》(模板见附件),个人签字、学院审核盖章后,于5月30日之前将纸质版扫描后发送至邮箱:liqingyong@sdu.edu.cn。
联系人:李庆勇;电话:0532-58630058 18305322622。
三、有关要求
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领用人及领用单位须严格加强使用管理。确因科研需要,计划将设备带至校区外使用的,必须报海关备案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带至校区外使用。
未经报批同意,擅自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带至校区外使用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5月13日